Guohui Case
【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XX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国晖律师代理当事人:被告二萍乡市AA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被告三深圳BB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
被告一:广州CC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4月起,原告与被告一建立服务合作关系,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提供CT精准营销服务及增值服务。合作初期,双方通过业务办理单及沟通确认结算方式为“按投放账户实际消耗金额结算”,原告承诺就消耗金额给予9.09%返点优惠,被告一先后充值300万元至指定投放账户用于广告投放。2022年6月6日,双方补签《服务合同》,但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停止服务。
2025年,原告以被告一未足额支付服务费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三被告共同支付2022年4月至6月CT精准营销服务费3116100元、CT增值服务费58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40174.9元,涉案金额合计约476万元。诉讼前,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裁定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4762082.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AA公司、BB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及保全裁定后,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案件梳理工作:一方面全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业务办理单、充值记录、消耗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与两被告深入沟通案件细节,核实合作流程、结算约定及公司经营状况(两被告因涉案游戏推广关联案件曾受刑事调查,部分员工离职)。
律师结合证据及案情,制定核心抗辩策略:一是服务费结算应以实际消耗金额扣减返点为准,原告主张金额无事实依据;二是《服务合同》签订于服务发生后且未实际履行,原告主张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三是BB公司仅为账户出借方,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2025年3月28日,律师就案件事实及抗辩要点与两被告进行庭前核实,并明确调解意愿及方案。
【争议焦点】
服务费应按实际消耗金额还是原告诉请金额结算;原告主张违约金是否有合同依据;BB公司是否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积极沟通协调下,双方就争议问题达成和解共识。2025年6月5日,原告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同日作出(2025)粤0106民初1914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97元减半收取22448.5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同日,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三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作出(2025)粤0106民初191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三被告银行存款4762082.9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案最终以原告撤诉、两被告财产保全解除的方式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分析能力与高效的纠纷化解技巧。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抓住案件核心矛盾,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发现原告主张存在“结算依据与实际履行不符”“违约金条款适用错误”等关键问题,并据此构建清晰的抗辩框架,为和解谈判奠定坚实基础。针对两被告曾受刑事调查、证据收集困难的情况,律师重点梳理现有聊天记录、充值凭证等客观证据,强化抗辩主张的说服力。
在纠纷解决阶段,律师秉持“以和为贵”的理念,充分考量双方利益平衡点。一方面向原告释明其诉讼请求中的法律瑕疵及证据不足问题,降低其胜诉预期;另一方面结合两被告经营实际,提出合理的和解方案,最终促成原告主动撤诉并解除财产保全。整个过程既避免了冗长诉讼对两被告经营的影响,又成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专业抗辩+灵活调解”的双重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商业效果的统一。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052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