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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司机的车祸误工费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5-12-14 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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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某,男,汉族,1996年4月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卢某某,男,1988年2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负责人,钱某某,住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严某某诉称:2023年9月20日7时35分,被告卢某某驾驶粤ED*****号小型普通客车经XX路从XX方向往XX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南海区XXXX路XXXX公司对出路段时,在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的情况下向左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同向行驶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由原告严某某驾驶的粤Y*****号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10月1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严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前往南海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11月2日出院,共住院43天,出院诊断:1.右股骨中上段粉粹性骨折;2.头皮擦擦伤;3.胸壁挫伤”;出院医嘱:1.加强功能锻炼,扶双拐下地站立、行走,患肢暂不负重;2.全休壹个月”。原告自付医疗费38340.18元。2024年12月4日,原告前往南海开发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医嘱:全休1个月。2025年2月9日,因康复需要原告再次入住南海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5年2月18日出院,共住院9天,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禁止负重及剧烈运动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原告自付治疗费10367.52元。后原告于2024年1月13日、2024年5月13日、2024年10月30日在英德市XXX卫生院门诊、于2023年12月4日、2024年2月16日、2025年2月6日,原告在南海开发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支出门诊费1011.9元。
       因交通原告损失医疗费497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误工费52216.42元、护理费7800元、交通费1740元、营养费500元、鉴定费3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25522.02元。
       粤E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前原告为货运司机,事故前月平均收入为8890元/月。
       就损害赔偿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7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误工费52216.42元、护理费7800元、交通费1740元、营养费500元、鉴定费3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合计125522.02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1、原告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2、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
       2025年6月19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某某赔偿赔偿交通事故损失73950.14元;
       二、驳回原告严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中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则被告承担事故的责任比例为70%。经鉴定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其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的误工时间为住院时间加上门诊及医嘱休息时间,共178天,原告事故前从事运输行业,月平均工资为8890元/月,故误工计算按月工资8890元/月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因原告的伤残未构成等级,伤害未达到严重程度,故法院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佛晖交字第001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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