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某,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97年9月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钱某某诉称:2024年3月24日9时53分被告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AC*****的小型轿车从XX南路XX路南约125处的小区驶入道路时,恰逢原告钱某某及案外人正常行驶电动车路过,原告刹车避让被告陈某某时摔倒受伤,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钱某某及案外人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钱某某即被送往XX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闵行分院急诊治疗,次日入住该院,2024年3约29日出院,共住院4天,出院诊断:左侧股骨颈骨折Garden4型。并于2024年3月27日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出院医嘱:1.指导康复锻炼;2.加强营养;3.出院后继续抗凝35天等。2024年7月26日上海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及护理期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钱某某因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经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玖)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
沪AC*****的小型轿车为被告陈某某所有,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41181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16105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衣物损失500元、车辆维修费350元、住院日用品费200元、律师费80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237989.6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钱某某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闵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41181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16105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衣物损失500元、车辆维修费350元、住院日用品费200元、律师费80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237989.6元。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100%责任赔付,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被告陈某某赔偿。
二、请求保留原告后续治疗请求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1、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是否应该赔偿?
【判决结果】
2025年1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钱某某225832.60元。
二、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某律师费6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判决结案。本案中原告共主张237989.6元,因本案被告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则被告陈某某承担100%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的诉求包括医疗费41181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16105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衣物损失500元、车辆维修费350元、住院日用品费200元、律师费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赔偿,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办案要件指南》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以五万元为基数,参考伤残系数确定,每级相差10%,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办案要件指南》
第15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以五万元为基数,参考伤残系数确定,每级相差10%,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沪晖民字第07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