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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16万难追回?国晖律师多招并举助XX公司达成调解获偿!
发布时间:2025-11-23 15: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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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当事人为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以下简称“XX零部件公司”),系原告诉方。被告为某某(男,1982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双方存在长期汽车配件买卖往来。2025年3月,因某某拖欠货款拒不支付,XX零部件公司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案件核心事实梳理如下:  

       1.交易与欠款背景:2020年至2023年期间,某某多次向XX零部件公司采购汽车配件,累计交易金额超20万元。2023年5月起,某某开始拖欠货款,XX零部件公司通过微信定期发送对账单及发货清单核对账目。2023年12月20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某某尚欠货款161024元。2024年3月17日,XX零部件公司再次发送催款函及佐证材料,某某收到后明确认可欠款事实,但始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付款,后续甚至回避沟通。  

       2.律师代理后的证据与保全准备: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任务是夯实“无书面买卖合同但存在事实交易关系”的证据链——指导XX零部件公司整理关键材料:① 微信聊天记录(含对账确认、催款沟通,明确欠款金额及被告自认内容);② 发货清单(对应每次交易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③ 催款函及邮寄回执(证明原告持续主张权利,不存在时效问题)。同时,为防止某某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律师协助XX零部件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提交第三方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请求冻结某某名下微信、支付宝账户(保全金额以184053.02元为限,含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2025年7月,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1481民初288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实际冻结部分资金(含某微信账户4049.55元及少量银行账户余额)。  

       3.诉讼中的权益拓展与调查辅助:案件审理中,国晖律师发现XX零部件公司为固定证据支出公证费1500元(对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为保全支出保函担保费800元,遂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协助原告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主张该两项费用系“维权必要支出”,应由违约方某某承担。同时,为进一步掌握某某的财产线索,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请求查询某某微信账户注册信息、财付通交易流水及关联银行卡信息,为后续执行或调解提供财产信息支撑。  

       4. 调解推动与方案落地:庭审中,某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一次性付款困难”请求分期。国晖律师结合某某的财产状况(已冻结部分资金、无大额可执行财产)及原告“尽快回款”的需求,与对方代理人多次沟通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既保障原告核心债权,又给予被告合理付款期限。

      【争议焦点
       1. 某某是否应向XX零部件公司支付拖欠的161024元货款;2. 某某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及XX零部件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保函担保费;3. 涉案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 
       2025年9月5日,经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2025)粤1481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协议:  
       一、某某确认尚欠XX零部件公司货款50800元,分两期支付:2025年9月28日前支付25000元,2025年10月28日前支付25800元;  
       二、若某某未按时足额付款,XX零部件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2094元、保全费1440元,由XX零部件公司负担。  

       2025年9月26日,因双方达成调解,XX零部件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1481民初2XXX号民事裁定,解除对某某微信、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截至调解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付款日,某某已按约支付25000元,XX零部件公司的核心债权逐步实现。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操作是XX零部件公司高效维权的关键。首先,律师精准破解“无书面合同”的证据难题,通过梳理对账记录、微信沟通及催款凭证,构建“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完整证据链,为债权确认奠定基础;同时,在诉讼初期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常用支付账户,有效遏制被告转移财产的可能,为后续调解或执行提供“筹码”。  

       其次,律师兼顾“权益最大化”与“实务可行性”:一方面通过增加诉讼请求,主张公证费、保函费等维权必要支出,全面覆盖原告损失;另一方面依据调查令掌握被告财产线索,为调解方案的制定提供事实依据。在调解阶段,律师既不盲目坚持全额一次性付款,也不放弃核心债权,结合被告支付能力与原告回款需求,促成分期支付协议并约定违约强制执行条款,既避免了冗长的庭审程序,又保障了债权实现的确定性,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商事纠纷中的证据梳理能力、保全运用技巧及调解策略把控水平。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042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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