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系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从业者,与被告二YY为朋友关系。案涉丰田牌小型客车原由案外人高某某出售给车行经营者张某某,后张某某将该车转让给原告(未办理过户登记,便于后续转售)。之后,被告二YY带领被告一XX前往原告处购车,原告与被告一XX签订购车协议书,约定车辆转让价格为46000元,被告二YY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中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一XX交付了车辆及相关手续,但两被告仅支付部分购车款,剩余11000元经原告多次通过电子聊天催要,始终未能偿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剩余购车款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一XX提出反诉,主张所购车辆为事故车,认为原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核实车辆转让协议、电子聊天记录、车辆登记凭证等关键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关系。
【争议焦点】
两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被告一主张案涉车辆为事故车的抗辩及反诉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一XX、被告二YY确认尚欠原告XX车款10500元;原告同意减免部分款项,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7000元,该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25年11月10日前支付2000元,第二期于2025年12月10日前支付2000元,第三期于2026年1月10日前支付3000元;二、若两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不予减免车款,可向法院一次性申请执行尚欠车款(10500元减去已支付款项);三、被告一XX撤回对原告XX的反诉;四、案件本诉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被告一XX负担。上述协议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高效的纠纷解决能力。接受委托后,律师首先全面梳理证据链,明确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车辆交付义务,两被告拖欠购车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诉讼主张奠定坚实基础。针对被告提出的“车辆为事故车”的抗辩及反诉,律师精准把握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指出双方协议中并未约定“车辆非事故车”条款,且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应当面检验车况,车辆移交后原告不承担质量维修义务,同时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款过程中从未提出该抗辩,庭审中突然主张有违诚信原则,成功驳斥被告的不合理诉求。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并未局限于“胜诉”,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积极推动调解工作。考虑到分期还款的可执行性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律师协助原告制定合理的减免方案,既保障了原告的核心债权实现,又为被告减轻了一次性付款压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双赢的调解协议。同时,协议中设置的逾期付款加速到期条款,为原告债权的实现提供了进一步保障,体现了律师对纠纷解决细节的精准把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5)鮀晖民字第007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