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新型建材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被告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延津分公司”),隶属于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2023年8月,原告公司与被告延津分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将为被告延津分公司承建的建业世和府二期项目提供C15、C20、C25等多种型号的商砼,明确了各种型号商砼的单价及供货起始日期。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方却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随着时间推移,货款拖欠问题日益严重。截至2024年7月底,被告方已累计拖欠原告公司货款高达220余万元。期间,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方催收货款,但均未得到实质性回应。无奈之下,原告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代理此案。
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律师通过详细审查合同文本、供货单、对账单等证据材料,确认了原告公司与被告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及被告方的拖欠货款事实。同时,律师还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方是否构成违约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上。被告方辩称,由于项目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导致货款未能按时支付,并非故意拖欠。同时,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被告方也提出了异议。
【处理结果】
在延津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明确约定:
被告延津分公司及总公司共同向原告公司支付拖欠的商砼款2207687.3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211元,共计2214898.35元。款项分六次支付:首次支付于调解协议签订后某日前支付400000元,随后每隔一段时间支付400000元,最后一笔款项于六个月内付清。
如被告方未按期且足额履行任何一期支付义务,原告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金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剩余未支付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公司在收到被告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后三日内,需向被告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后续付款日期陆续开具,直至全部货款发票开具完毕。
双方于调解协议签订前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及调价协议、补充协议全部解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方负担。
这一调解结果不仅有效维护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沟通。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充分展示了其专业性和高效性。律师团队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严密的逻辑推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成功构建了原告公司的完整证据链,有力回击了被告方的抗辩理由。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灵活运用法律策略,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此外,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还展现出了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他们时刻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回应原告公司的需求,为案件的顺利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
【相关规定】
本案的处理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津晖民字第018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