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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在国晖律师帮助下拿回419292元货款!
发布时间:2024-10-20 11: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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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销售声测管等产品,被告为购买方。2022年3月30日,原被告签署合同书,就被告向原告下单案涉声测管事宜达成约定。后被告继续向原告订购案涉声测管,2022年9月5日,原被告再次签署合同书,就被告向原告下单案涉声测管事宜另行约定。“李某”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是案涉合同项目的被告方“代表人”。
       合同书中约定,付款方式为现结,银行汇款,开票后付款,如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息万分之二收取。原被告经协商不成,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通过微信沟通案涉货品订购事宜。被告多次通过微信下单案涉货品,货品均已按照被告的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被告向原告下单声测管产品,货款总额为1204992元,扣减2022年6月3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案涉货款785700元,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419292元尚未支付。案涉货款均已开具发票,开票总金额为1204992元。
       原告工作人员曾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被告尽快支付案涉货款,但被告总是借口推诿拖延、拒不支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9292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为35555.964元(逾期付款损失:以4192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自2023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3日为35555.96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6778元;
       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多少款项?
      【处理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湖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佛山XX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9292元、律师费10000元。此款定于2024年8月15日前支付货款270000元、律师费10000元,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149292元。
       二、如湖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佛山XX建材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并由湖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佛山XX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555.96元、律师费余款6778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佛山XX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7元、保全费2879元,由佛山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应付货款以及相关诉讼费用。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约定被告按期支付剩余货款以及律师费,本案得以终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佛晖民字第042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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