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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拖欠货款57984元,国晖律师代理原告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4-10-12 15: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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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男,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孙甲,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孙乙,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二被告是父子关系且共同经营公司,多次共同向原告订购五金产品。在2023年的买卖交易中,二被告长时间拖欠货款,截止至2024年2月,二被告共拖欠货款76320元。2024年3月,二被告退回货值18336元的货物,仍欠货款57984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认为,二被告行为已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984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579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年利率进行结算,自立案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原告朱某为证明被告孙甲尚欠其货款57984元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含光盘)、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销售单、托运单、对账表、企业(个体工商户)换照备案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等证据。
      【争议焦点
       二被告是否需要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原告朱某与被告孙甲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朱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含光盘)、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销售单、托运单、对账表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案亦不存在与之相矛盾的证据,故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朱某起诉要求被告孙甲支付其货款57984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虽然双方没有对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被告孙甲经催收仍未支付货款给原告朱某以致引起本案纠纷,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朱某有权要求被告孙甲自立案之日即2024年7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被告孙乙应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对账表、托运单、销售单的交易对象均标注为孙乙,但原告朱某一直都知悉交易对象为被告孙甲,案涉交易亦系与被告孙甲进行沟通;其次,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原告朱某系根据被告孙甲的要求发货,具体由谁收货亦系由被告孙甲来指定的;最后,虽然原告朱某提供的销售单的客户名称及托运单的收货人均为孙乙,但被告孙乙均未在上述对账表上签名确认,且其也未举证证实其与被告孙乙存在买卖关系,故原告朱某要求被告孙乙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孙甲、孙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尚欠货款579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货款579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朱某。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保全申请费600元,合共1225元,由被告孙甲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自2022年开始有生意往来,原告朱振辉按要求向被告孙金帅交付货物,但被告迟迟未支付剩余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国晖律师接受原告朱某的委托,了解案情后,积极整理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甲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尚欠货款579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委托人对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121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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