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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 + 社保断缴?国晖律师助某某成功追回劳动补偿 6.8 万元
发布时间:2025-11-22 15: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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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刘某某,男,1981 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系 XX 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以下简称 “XX 公司”)员工。2011 年 2 月,某某入职 XX 公司,从事家具生产相关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入职后,XX 公司长期未依法为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某某多次与公司沟通社保补缴事宜,均被以 “行业惯例”“后续统一办理” 为由拖延。

       2024 年 12 月起,XX 公司开始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2024 年 12 月工资 9100 余元,直至 2025 年 3 月才支付;2025 年 1 月、2 月工资更是长期拖欠,仅在某某提出异议后支付了 1 月部分工资 3500 余元及 2 月 2 天工资 600 余元。为维持生计,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公司负责人催讨工资,均未得到明确答复,甚至被要求 “再等等,公司资金周转后就发”。

       2025 年 3 月,因 XX 公司持续拖欠劳动报酬且未补缴社保,某某无奈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此案。国晖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首先围绕 “事实劳动关系确认” 展开证据收集:指导某某整理了历年工资转账流水(含微信、银行转账记录)、工作证照片、考勤记录(公司电子考勤截图及个人记录)、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催讨工资、社保的微信 / 电话录音),以及 2025 年 3 月向 XX 公司发送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电子邮件及邮寄送达记录,确认 3 月 18 日、20 日分别送达)。

       随后,律师结合某某的工作年限(2011 年 2 月至 2025 年 3 月,共计约 14 年 1 个月)及解除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约 7100 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计算出 XX 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约 10.3 万元,并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向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 XX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XX 公司起初以 “未签劳动合同无劳动关系”“某某主动离职无需补偿” 为由拒绝赔偿。国晖律师当场出示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指出 “事实劳动关系已成立”,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强调 XX 公司 “拖欠工资 + 未缴社保” 的行为已符合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若进入庭审程序,公司还可能面临社保补缴及额外处罚。最终,在律师的专业沟通与证据支撑下,XX 公司同意协商解决。

      【争议焦点

       某某与 XX 公司 2011 年 2 月至 2025 年 3 月期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 XX 公司是否应向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经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 XX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前向某某一次性支付奖金、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社保赔偿金等共计 68000 元;2. 某某全额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争议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事主张权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调解协议生效后,XX 公司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了 68000 元,某某已实际收到该款项,案件圆满办结。同时,某某依据与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支付了合理律师服务费,双方确认委托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操作是案件成功办结的关键。首先,在证据收集阶段,律师精准把握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的核心要素,指导当事人整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弥补了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的证据短板,为劳动关系确认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法律适用层面,律师熟练运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明确指出 XX 公司 “拖欠工资 + 未缴社保” 的违法性,清晰计算经济补偿金金额,让公司意识到违法成本,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

       调解过程中,律师既坚持当事人权益底线,又灵活运用沟通策略:不回避公司 “资金压力” 的实际情况,同时通过证据展示与法律释明,打消公司 “拖延免责” 的侥幸心理,最终推动双方达成合理补偿协议,避免了冗长的庭审程序,帮助当事人快速拿到补偿款。整个办案过程,律师始终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进展,缓解其焦虑情绪,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 “以当事人为中心” 的服务理念和专业高效的办案能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坪晖民字第003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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