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赔偿金等争议
【案情简介】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当事人为某某(女,1993年出生,住广东省),系劳动争议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XX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以下简称“XX新材料公司”)。2025年3月,因XX新材料公司拖欠工资且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某某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岗仲裁委”)申请仲裁,全程委托律师处理争议。
案件核心事实梳理如下:
1.入职与合同签订:2025年1月16日,某某入职XX新材料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双方签订《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25年1月16日至4月15日),未约定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综合税前工资10000元/月,含餐费补贴800元/月(包含在综合工资内)、租房补贴400元/月(住公司宿舍则无该补贴)。
2.工资支付争议:2025年1-3月,XX新材料公司向某某实发工资分别为3884.85元(扣水电97.76元)、8753.34元(含补发1月住宿补贴122元,扣社保503.66元)、3450.74元(扣社保503.66元)。某某主张公司未按10000元/月的约定标准足额支付工资,存在差额;XX新材料公司则辩称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4500元+浮动绩效1800元+岗位津贴1200元+技能津贴1300元+餐补800元+全勤奖100元”,浮动部分需按工作情况考核,且某某住公司宿舍应扣400元/月,已足额支付。
3.劳动关系解除争议:2025年3月17日,XX新材料公司向某某出具《关于提前终止试用期的通知》,以“系统性资料整合能力、多线程任务管理及执行精准度未达岗位要求”为由终止试用期(即解除劳动关系)。后续公司补充辩称某某“违反规章制度”,并提交打卡明细表、请假单、工作场景图片视频及《员工手册》佐证,但某某主张请假均经审批,工作中使用手机系正常微信沟通,且《员工手册》未公示、无民主程序制定,对其合法性不认可。
4.律师代理工作: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工资差额”与“违法解除”两大核心争议,开展针对性工作:一是梳理关键证据,指导某某收集并固定《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证明工资标准及试用期约定)、工资单、打卡明细表、请假单(核实出勤与工资发放)、《关于提前终止试用期的通知》(固定解除理由)、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凭证(主张维权成本);二是拆解公司抗辩漏洞,指出公司未提交“绩效、津贴考核依据”“《员工手册》公示证据”“解除理由的事实佐证”,均属举证不能;三是精准计算权益,结合应出勤天数、请假时长、已扣款项,按合同约定工资结构核算出工资差额,同时依据工作年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2025年3月25日,国晖律师协助某某向龙岗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请求XX新材料公司支付2025年1-3月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律师费;同年,龙岗仲裁委开庭审理,律师当庭就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反驳公司不合理抗辩。
【争议焦点】
1.XX新材料公司是否足额支付某某2025年1-3月工资;2. 公司以“试用期不达标”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是否应支付赔偿金;3. 公司是否应承担某某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处理结果】
2025年6月12日,龙岗仲裁委作出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5】XXX号仲裁裁决,全面采纳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XX新材料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向某某支付2025年1月工资差额904.09元、2025年2月工资差额565元(2025年3月无工资差额,公司已足额支付);
二、XX新材料公司向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00元(按某某月工资9700元×0.5个月×2倍计算,工作年限不足3个月按0.5个月算);
三、XX新材料公司向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4231.93元(按胜诉金额占比核算,最高不超5000元法定上限);
四、驳回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某某的核心权益均获支持,共计追回款项15401.02元,有效维护了劳动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操作是某某维权成功的关键。首先,律师精准捕捉“试用期约定”的法律漏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指出双方“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直接否定公司“试用期不达标可解除”的核心理由,为违法解除认定奠定基础。
其次,在工资差额争议中,律师紧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针对公司主张的“浮动绩效、津贴需考核”,明确指出公司未提交考核标准、考核记录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需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结构计算;同时结合出勤记录、补发补贴事实,精准核算出1-2月工资差额,确保金额计算无争议。最后,律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主张律师费按胜诉比例承担,充分覆盖某某的维权成本,避免其“赢了官司亏了成本”。整个过程,律师既通过证据梳理构建完整逻辑链,又精准适用法律反驳公司抗辩,高效实现了当事人的维权目标。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5)粤晖民字第041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