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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精准定性,国晖律师助企业免于不当用工成本
发布时间:2025-10-29 1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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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确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XX年,申请人甄某某(男,19XX年X月出生)向山东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其与青岛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甄某某声称,其自2023年1月5日起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工作至2025年3月24日。甄某某提出,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故其被迫离职。基于此,甄某某请求仲裁委确认双方在2023年1月5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共计86000元。

       面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公司方面深感困惑与压力。如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不仅需要承担高额的赔偿金,还可能面临后续的社保补缴、公积金缴纳等一系列法律责任与经济负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及时委托了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甄某某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究竟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还是受民法典约束的“劳务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甄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维护。

      【案例评析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法律界分的精准把握和出色的庭审表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并未被申请人一方的激烈诉求所干扰,而是沉着冷静地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人身从属性”。

       首先,律师在举证质证环节展现了高度的专业性。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记录等证据,律师在认可其真实性的同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和事务性联系,却无法证明公司对申请人进行了持续的、严格的人身管理。相反,律师提交的关键证据(如通话录音)成功地向仲裁庭描绘出一幅图景:申请人可以相对自由地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是否提供劳务,公司对其并无考勤、工时、地点等强制性要求,双方的合作模式更倾向于“按次结算、完成即止”的劳务合作。

       其次,律师紧扣法律要件进行论证。在代理词中,律师精准引用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并逐一比对分析,向仲裁员清晰地阐述:虽然双方主体适格,且申请人提供的驾驶服务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但本案完全缺失最核心的“人身从属性”要件,即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未适用于申请人,申请人未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这种抽丝剥茧、直击要害的法律论证,有力地动摇了申请人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主张。

       最终,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完全印证了国晖律师的办案思路。本案例充分表明,在新业态用工形式日益多样的背景下,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性质至关重要。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劳动法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帮助企业厘清了用工风险边界,避免了不当的法律责任承担,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坚实保障。

      【相关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青晖民字第048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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