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确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许某某(1994年出生)于2017年2月18日入职佛山市某门业有限公司,担任冲孔岗位工作。在职期间,公司未依法为许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存在其他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2025年7月3日,许某某因用人单位长期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许某某在职期间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其主张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7500元(计算方式:7000元×8.5年工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某某于2025年7月4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在2017年3月13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过程中,许某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律师团队在了解案情后,指导许某某收集并整理了在职证明、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表、工资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工资标准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构成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年限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在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经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调解款项33000元,该款项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其他一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益;
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该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专业分析准确把握案件核心争议,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尤其是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及用人单位违法事实的关键证据。
在仲裁程序中,律师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准确把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调解阶段,律师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对方进行了多轮专业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为当事人争取了合理的经济补偿,又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体现了高效解决纠纷的专业能力。
本案的成功处理,展现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争议案件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务经验,特别是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调解谈判方面的综合能力,最终实现了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保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民字第087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