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1984年3月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梁某,男,1996年6月出生,住山西省应县。
被告:北京市XXXXX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某,住北京市海定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住北京市东城区。
第三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周某某,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王某诉称:2024年3月23日16时40分,在北京市XXXX区XXXX处XXXX路口XX路东,被告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FG*****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北行驶,原告王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腿、脸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4年3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X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即被送往北京市XX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4月25日出院,共住院33天,出院诊断:1、胫骨平台骨折(右粉粹性);2、腓骨头骨折(右);3、膝关节积血(右);4、面部擦伤(右颌面部);5、膝内侧月板撕裂(右)。出院医嘱:1.全休1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陪护1人1个月;2.出院后1月门诊(周四下午骨创伤科5诊室)拍片复查;3.患肢支具固定,禁负重,适度功能锻炼;4.视复查情况决定是否去除固定装置;5.定期复查凝血功能,下肢静脉彩超,预防下肢静脉血栓形成;6.不适随诊。后于2024年6月24日在北京市XX医院复诊,医嘱:建议休息壹月。于2024年7月24日、2024年8月15日、2024年9月16日在北京市XX医院复诊。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护理,每天260元,护理33天,共花费护理费8580元。
2024年11月20日,北京XXX法医学研究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王某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2、被鉴定人王某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
原告已婚,育有三个子女,儿子张某A,2017年出生;大女儿张某B,2021年出生;二女儿张某C,2022年出生。
原告为乘务员,事故前月收入6835元。原告提供了误工证明、银行流水、工资单、纳税记录予以证实。
被告梁某为北京市XXXXX有限公司的员工,其驾驶的京FG*****的小型普通客车为被告北京市XXXXX有限公司所有,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300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1221.62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0018元、误工费14027.75元、鉴定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286728.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53.26元、财产损失207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79369.18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王某特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119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9980元、护理用品费38元、误工费14027.75元、鉴定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299338.1元(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441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53.26元、财产损失207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71952.53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一、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二、被告如何赔偿原告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判决结果】
2025年3月2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护理用品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62942.53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第三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其垫付的医疗费138598.62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中原告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方共主张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护理用品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在内的赔偿款共计362942.53元。原告育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事故时儿子6岁,大女儿3岁,二女儿2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的三个子女均未成年,均应扶养至十八周岁,故原告儿子的扶养年限为12年,大女儿的扶养年限为15年,二女儿的扶养年限为16年,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为2024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3214元*(12+15+16)年*10%/2=114410.1元。该案为判决结案。
【法律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京晖交字第005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