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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余岁老人的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5-12-04 1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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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康某某,男,1939年5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93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康某某诉称:2024年4月9日11时,在北京市大兴区XX镇XX小区南侧,被告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原告康某某由东向西推行自行车,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康某某受伤、被告王某某车辆前部及前挡风玻璃受损及原告康某某自行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过错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康某某即被送往北京市XX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4月18日出院,共住院9天,期间行腓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人工骨植入术。出院医嘱:1、保持伤口干燥清洁,定期换药,术后两周拆线。2、患肢严禁负重,适当功能锻炼。3、定期门诊复查,病情变化随诊。4、出院后全休壹月。次日入住北京XX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6月23日出院,共住院66天,出院诊断:1、骨折内固定术后疼痛。2、腓骨骨折。3、耻骨分支骨折。4、高血压2级等。出院医嘱:1、建议出院后继续康复锻炼。2、建议合理膳食,定期检测血糖、血压。3、定期复查(2周后复查)。4、不适随诊。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请护工护理,290元/天。
       2024年11月25日,北京XX司法鉴定所作出XX[2024]临(衡)鉴字第XXXX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康某某所受损伤属十级伤残(致残率10%)。
       因交通事故原告康某某损伤医疗费91960.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3940元、鉴定费2450元、残疾赔偿金462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44.6元、财产损失1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189926.84元。
晋A*****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损害赔偿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1960.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3940元、鉴定费2450元、残疾赔偿金462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44.6元、财产损失1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189926.84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1、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2、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2025年10月19日,北京市大兴地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前支付原告康某某医疗费91766.94元、营养费3750元、伙食费7500元、护理费20490元、伤残赔偿金462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器具费344.6元、交通费700元,合计176283.54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中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原告的损失全部由被告王某某负责,因涉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王某某应赔偿的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负责,如保险不足赔偿部分则由被告王某某赔偿。本案中原告所受伤害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其赔偿系数为10%,2024年北京市大兴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464元/年,事故时原告康某某八十四岁,故赔偿五年,则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92464元/年*5年*10%=46232元。本案调解结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京晖交字第006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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