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某A,女,1970年12月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蔡某某B,男,1990年11月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庄某某,住广东省潮州市。
原告蔡某某诉称:2024年7月5日9时20分左右,被告蔡某某B驾驶车牌号为粤UZ****的小型轿车沿XXX路自东往西行驶至XXXXX路段时,适遇原告A骑行人力自行车同向行驶至该处,在此过程中,因被告蔡某某B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双方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蔡某某A受伤住院治疗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24年7月14日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X大队作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蔡某某B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蔡某某A无责任。
因事故受伤原告蔡某某A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陆站队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7月19日出院,共住院14天,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悬吊患肢三周,三周后复查右肱骨大结节骨折有无移位,再遵医嘱;2、伤后三个月内患肢合理制动,不能过度用力,防止骨折移位;3、三个月后复查,视情况指导功能锻炼,再遵医嘱;4、门诊对症治疗,不适随访。花去医疗费8836.44元。
2025年2月10日广东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XX司鉴[2025]临鉴字第XX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蔡某某A的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50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60天;评定无必然发生的后续诊疗项目。
因交通事故另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4020元、交通费570元、误工费33158.22元、鉴定费4992元、残疾赔偿金1232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84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垫付18000元。
粤UZ****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时原告母亲尚在,1945年10月17日出生,育有包括原告在内的三个子女。事故发生时,原告无固定收入。
就损害赔偿原告与各被告无法协商一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蔡某某A特向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判令被告蔡某某B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9577.16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判决结果】
2025年8月7日,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蔡某某A款项169577.16元;
二、驳回原告蔡某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蔡某某B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原告伤残构成十级伤残。本案中原告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为无固定收入人员,故原告误工费的计算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因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按照2023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80685元/年计算,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的误工期为150天,可以计算出原告损失的误工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鮀晖交字第004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