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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国晖律师助三方庭外和解结案
发布时间:2025-10-08 17: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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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尚某某,女,1957年12月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冼某某A,男,1994年10月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冼某某B,女,1990年2月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南开支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尚某某诉称:2023年11月6日5时50分,被告冼某某A驾驶粤A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X镇XX路由XX国道往XX方向行驶,行驶至XX路99号对开时碰撞横过马路的行人原告尚某某,致使原告尚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冼某某A离开现场。2023年11月十三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冼某某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尚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中山市XX医院急诊治疗,并于当日入院,2023年11月9日出院,共住院3天,出院诊断:1.右输尿管损伤并血肿形成2.右侧第7、11、12肋骨骨折半双下肺挫伤3.L1-4右侧横突骨折4.双侧胸腔积液5.右上臂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住院治疗。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28日原告再次在中山市XX医院住院治疗19天,出院医嘱:1.避风寒、慎起居、畅情志2.出门带药3.出院后门诊随诊(复诊)要求(1)本专科疾病(复诊)要求:1)暂休息1月,避免弯腰、负重,适当腰背肌功能锻炼,佩戴腰围起床活动(腰围佩戴时间为3个月)。2)不适随诊,加强营养。3)2023年12月5日上午至骨科门诊X室XX副主任医师门诊复查。(2)其他专科(复诊)要求:其他各专科疾病密切随诊。泌尿外科门诊随诊右侧输尿管损伤情况。心内科门诊随诊4.住院期间有留陪壹名。
       原告尚某某因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20917.77元、护理费81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交通费440元、医疗器具费460元、营养费1000元,共33156.77元(被告已付8500元)。
       被告冼某某A驾驶粤AB*****号小型普通客车为被告冼某某B所有,且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南开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损害赔偿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尚某某特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冼某某A、冼某某B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器械费、残疾赔偿金(以共同委托鉴定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暂计24656.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4656.7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被告冼某某A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南开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担保费、诉讼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冼某某名下粤AB*****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2023年11月27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冼某某B名下粤AB*****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两年。
      【争议焦点
       1.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2.原告的损失各被告如何赔偿?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损害赔偿金共计55000.00元,其中被告冼某某B已支付10000元给原告,余下款项45000.00元在三方签订协议签订当日内由冼某某B自行支付5000元给原告尚某某,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南开支公司五日内支付40000.00元给原告尚某某。
       二.被告冼某某B、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南开支公司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后原告尚某某向法院申请申请解封冼某某B车辆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三.冼某某B自行支付原告尚某某的费用无需向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南开支公司索赔。
       四.本协议为三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签字生效;协议履行完毕后关于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关于本起事故三方今后互不相扰,再无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事故中被告冼某某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中原告尚某某未构成伤残等级。原、被告因就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诉诸法院,起诉后,原告尚某某、冼某某B、被告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南开支公司三方在庭外自行和解,并达成了一致,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本案和解结案,被告冼某某B按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撤回对被告冼某某B的财产保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中晖民字第0444号-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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