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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伤者可以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发布时间:2025-08-11 15: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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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某,女,1991年出生。
       被告:吴某某,男,1993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原告郑某某诉称:2021年3月1日,被告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X1****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乘客曾某某沿XX环线高速从XX往XX方向行驶,当天16时50分许,行至XX环线高速往XX方向K298+400米路段时,因遇事采取措施不当,与右侧车道同方向行驶的由赵某某(与原告郑某某系夫妻关系)驾驶的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上搭载原告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郑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3月16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XX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郑某某均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某即被送往鹤山市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颅脑损伤:①脑挫伤②前额头皮挫裂伤③额部、顶部、左颞枕部扪及头皮血肿;2.胸部闭合性损伤:①胸骨骨折;②右侧1-4、左侧1-5肋骨骨折;③双肺挫伤;④左侧少量气胸;3.右肩胛骨骨折;4.T5椎体爆裂性骨折伴碎骨向椎管移位;5.T3-4椎体及双侧椎弓骨折;6.左侧1-5胸椎横突骨折;7.胸髓损伤?8.下颌部软组织挫伤;9.右上臂、右膝部挫裂伤。2021年3月3日出院,第一次住院2天。2021年3月3日转入南方医科大学X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行胸椎后路减压内固定术,2021年3月22日出院,第二次共住院19天。2021年3月22日,原告转入广州中医药大学XXX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5月21日出院,第三次共住院60天。2021年5月21日,原告入住广东省XX军医院,2021年7月16日出院,共住院56天,诊断为1.脊髓损伤(T3 ASIA:A级);2.胸5椎体爆裂骨折内固定术后;3.脊柱多发骨折(T1—T6);4.胸骨骨折;5.多发肋骨骨折;6.脑挫伤;7.肺挫伤。出院医嘱:住院康复治疗。2021年7月16日,原告入住广东省XX康复医院治疗,2022年1月31日出院,共住院199天,入院诊断:1.脊髓损伤(T3 AIS A级);2.T5椎体爆裂性骨折内固定术后;3.脑挫伤。2022年2月2日,原告再次入住院广东XX康复医院治疗,2023年1月13日出院,住院345天。2023年7月5日原告在广东XX康复医院治疗14天,2023年7月19日出院。为治疗原告共花去医疗费620652.77元。
       粤X1****号轻型厢式货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造成原告郑某某及丈夫赵某某受伤,其损伤已超出保险责任范围。2022年3月24日,被告吴某某(甲方)、原告郑某某及其丈夫赵某某(乙方)、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丙方)三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内容为:1.甲方已支付乙方部分赔偿金不需要丙方理赔,由甲、乙方另行处理;2.丙方已支付乙方部分赔偿金544000元;3.丙方核定乙方人伤和车辆损失远超丙方交强险20万元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责任保险限额,甲、乙双方自愿同意由丙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赔偿金646000元,赔偿金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人伤赔偿和车辆维修项目,丙方交强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剩余限额1元由乙方自愿承担,甲、乙双方不再向丙方索赔该款项1万元。甲方授权乙方直接向丙方索赔该理赔款项646000元,甲方授权丙方将该款项646000元支付到如下账户:户名:郑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分理处,账号:*******************。
       原告郑某某母亲淡某某,事故时55岁,已达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由包括原告在内的3名子女扶养。原告与丈夫赵某某育有一女,事故时2岁。
       2023年8月3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完整,内容充分,诊疗内容与本次外伤关联,符合鉴定要求;2.被鉴定人郑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额部挫裂伤、右侧第1-4肋及左侧第1-5肋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胸1-5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胸3、4椎体双侧椎弓骨折、胸3椎体压缩性骨折、胸4椎体粉碎性骨折并骨性占位、胸5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排便功能障碍及重度排尿功能障碍,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完全作用;3.被鉴定人郑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髓损伤后遗双下肢肌力0级,构成二级伤残;其遗留有重度排尿功能障碍,构成七级伤残;其胸3、4、5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构成八级伤残;其右侧第1-4肋及左侧第1-5肋骨折后遗右侧第1、4肋及左侧第3-5肋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4.被鉴定人郑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620652.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800元(住院 698天)、营养费5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09400元、出院后护理费700800元、交通费40000元、残疾赔偿金112671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18027.40元、司法鉴定费6806元、误工费188078.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外购药品费10477.46元、辅助器具、医疗仪器器材费27648.28元、导尿管购买费27188元、生活护理用品费4173.5元,共计3653950.51元。事故发生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支付了1190000元,尚有2463950元未得到赔偿。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吴某某赔偿原告损失24639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国晖律师代理被告方答辩,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医疗费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据实计算。医嘱及诊断证明均无需加强营养,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住院天数据实计算,原告在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19日共683天,但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无住院也无医嘱载明需全休,应当扣除此期间的173天,因此原告的实际的住院天数为510天。
       二.护理天数应按住院天数确定为510天,陪护人员除南方医科大学XX医院及广州中医药大学XXX医院外其他医院陪护人员是1至2名,因此南方医科大学XX医院及广州中医药大学XXX医院可按2人陪护计算,期间为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5月21日,共79天,剩余天数应当按1人计算,即150元/天*79天*2人+150元/天*431天/1人=8835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不应当以2人计算,因为在原告住院期间的医院建议是1至2人,因此即使按10年计算,护理人员也应当为1人。
       三.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准,不认可。
       四.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结论据实计算。
       五.原告母亲淡某某,事故时未满60周岁,且原告未提供其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不认可。原告女儿事故时已满4岁,计算方式应为36936元/年*14年*99%=2555966.48元。
       六.司法鉴定费6806元,应当根据双方的胜诉比例确定。
       七.误工费应为188078.87元,不认可,误工天数应为原告住院天数确定为510天。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5万元。
       九.外购药品费用10447.46元,答辩人计算票据金额为10129.1元。
       十.辅助器具费26086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据实计算。
       十一.生活护理用品费4454.73元不认可,答辩人认可4173.5元。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14日,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某赔偿2029642。3元;
       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原告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一个二级伤残、一个七级伤残、一个八级和一个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9%。本案中原告住院时间较长,共住院698天。原告方共主张2463950元。涉事车辆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自愿赔偿了原告1190000元。本案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吴某某赔偿,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2463950元,法院判决2029642.3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佛晖交字第0004号-843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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