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杨某,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黄某误工费21725.55元、交通费2200元,以及拖车费、鸡蛋损失费、行李箱损失费、诉讼费、住宿费、餐饮费、差旅费合计15171元。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黄某拖车费、物损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25年2月3日07时25分,杨某驾驶车牌号为粤DA9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广宁县横山镇厚溪-沙口1公里500米时,追尾前方由黄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MXXX的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杨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无责任。被告杨某称其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但是不肯透露商业保险承保公司。原告黄某的保险公司代位追偿部分的费用,不在此次起诉范围之内。
【争议焦点】原告的损失是否有合理合法的依据。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拖车费、物损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等费用共计3000元,并定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项汇入原告黄某指定的银行账 户(户名:黄某,账户:621700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青山路支行);
二、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就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均告终结,原告黄某不得再向被告杨某主张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黄某已预交388. 71元),由被告杨某负担。被告杨某应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给原告黄某。原告黄某多预交的363.71元,本院予以退回。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被告代理的制胜关键在于“分层阻击”策略:对核心物损快速认赔建立诚信形象,对模糊诉求坚决抗辩。如鸡蛋损失费因无现场照片佐证被成功剔除,而替代交通工具费因符合《民法典》第584条减损规则获得部分支持。这种“保硬弃软”的谈判技术,使被告赔偿额降低。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交字第0020号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