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女,1966年12月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刘XX,男,1994年3月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徐某,住上海市。
原告吴XX诉称:2023年4月20日13时20分许,被告刘XX驾驶车牌号为沪AG*****小型客车沿XX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横过XX路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5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吴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吴XX即被送往上海市第X人民医院
【争议焦点】
原告温某是否存在误工损失?车辆维修费19400元是否合法合理?
【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告、被告双方自愿调解,2023年12月20日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收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赔偿原告温某各项损失共计23000元 (已扣减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26102 元和被告康某某垫付的护理费2200元), 款项支付至原告温某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广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溪支行;卡号:
*******************)。
二、被告康某某自愿承担其已垫付给原告温某的2200元护理费,不再要求原告返还,亦不再向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
三、若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温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追究各被告的任何赔偿责任;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告温某可就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某负担,原告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于2023年12月18日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温某将车停在路边被康某某撞,温某无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温某因伤共住院10天,损失医疗费5877.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91140元、交通费420元、检查费500元,另外车子被撞坏,损失车辆维修费19400元。在审理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3000元,案件了结。调解是双方的权利,只要调解内不违法法律规定,调解内容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动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JT000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