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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律师协助原告主张10万元胜诉
发布时间:2025-10-28 1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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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某(1966年5月出生)与被告陈某某(1965年11月出生)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至3月期间,陈某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林某某提出借款请求。基于朋友间的信任,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三次向陈某某支付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具体转账记录为:2021年2月22日转账40000元、25000元,2021年3月3日转账35000元。借款发生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也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责任。

       借款后,林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等渠道向陈某某催收欠款,但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始终未予偿还。经长期催收未果,林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遂委托24新澳门原料大全代理本案。

       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专业律师团队负责此案。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指导林某某全面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凭证等,并协助其于2025年4月27日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

       诉讼过程中,律师代理林某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冻结陈某某名下支付宝、微信账户内相应金额的存款,有效防止了被告转移财产,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保障。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8月7日作出(2025)粤1781民初2xxx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陈某某以10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1%)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陈某某承担案件保全费1020元及案件受理费232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书面借贷协议的民间借贷纠纷。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情的深入分析,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指导当事人系统整理和保存电子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借款事实及金额。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精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虽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提出了合理的利息计算标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同时,律师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有效防止了被告转移财产,为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本案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民间借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完善的证据准备和有效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事务所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的专业水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莞晖民字第034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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