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某(女,1971年×月出生)与被告黄某某(女,1979年×月出生)曾为朋友关系。2021年3月,两被告以合伙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黄某某出具借条并签名确认,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原告通过微信分三次向两被告转账共计48700元(其中28700元转入被告黄某桃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某某仅陆续归还11900元,余款及利息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向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借条仅由被告黄某某签署,原告未能证明与另一被告黄某桃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认定黄某某为实际借款人,其指示原告向黄某桃转账部分款项的行为构成债务履行方式,但黄某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对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对黄某桃的诉请。
【争议焦点】
①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否包含未签署借条的黄某桃;
②已还款项应抵扣本金还是利息;
③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处理结果】
1.被告黄某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6800元;
被告黄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以36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2.驳回原告对被告黄某桃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黄某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核心要件,成功维护了委托人权益:
1.证据链构建:律师协助原告梳理借条、转账记录、还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黄某某的借款人身份及款项交付事实。尤其通过聊天记录中黄某某对转账的确认,锁定其债务主体地位,排除另一被告责任。
2.法律适用精准:针对未约定利息的情形,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按LPR计算逾期利息,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明确已还款项优先抵扣本金,最大限度减少委托人损失。
3.诉讼策略得当:面对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律师充分利用程序规则,推动法院缺席审理,高效实现诉讼目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按约定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预先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同规定第二十八条: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参照LPR主张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邕晖民字第042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