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月出生)与被告肖某某(男,1990年×月出生)系朋友关系。2023年1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半年内归还。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交付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5000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讨未果。2025年3月,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国晖律师的专业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国晖律师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一方面向原告分析诉讼风险和执行可行性,另一方面与被告沟通还款能力,最终促成双方接受分期还款方案,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
【争议焦点】
①借款本金的实际金额认定;
②分期还款方案的可行性评估;
③违约责任的约定标准。
【处理结果】
1.被告肖某某分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自2025年5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2500元);
2.约定违约条款:如被告任意一期未履行,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且原告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本金;还款汇入指定监管账户(中州信投信息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
【案例评析】
本案展现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专业调解能力:
律师通过评估被告偿还能力,设计出既能保障原告权益,又符合被告支付能力的分期方案。将总金额拆分为10期,每期2500元的设置,既确保执行可行性,又通过违约条款形成约束。
同时,律师主动申请法院介入调解,使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指定第三方监管账户的设定,既避免双方直接交易摩擦,又确保还款轨迹可追溯。2000元违约金的设定,既具有惩戒作用又不显失公平,符合《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律师特别在协议中明确“一期违约即可执行全部余款”的条款,极大提升协议约束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青晖民字第024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