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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通过仲裁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25-05-22 10: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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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申请人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人于XXXX年XX月出生,原为被申请人公司的一名员工。被申请人为一家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的科技实业公司,业务范围广泛,拥有一定的规模与员工数量。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因健康问题需请假修养,随后因病情发展进入产期。然而,在请假及产期期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其病假工资及产期工资,同时未安排年休假并支付相应工资,且在离职时未出具离职证明书。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无果后,决定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国晖律师代表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以下费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857.07元;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11月1日的病假工资1215.26元;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5月8日的产期工资19024.19元;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9日的年休假工资3467.97元;以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此外,还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书。

       在仲裁过程中,律师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协商。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劝说,律师向被申请人阐明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及产期工资;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书。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2024年7月3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合计人民币35916.00元,该款项已涵盖了病假工资1215.26元、产期工资19024.19元、年休假工资3467.97元、经济补偿金11208.58元(因调解可能涉及一定妥协,故与申请金额有所差异,但总体符合申请人预期)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等各项费用;
被申请人同意在约定的时间内(2024年7月19日前)向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
       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申请人也顺利收到了全部调解款项,并收到了离职证明书,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调解技巧。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收集了大量有力的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协商,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劝说,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律师在调解中不仅注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平衡,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律师还及时指导申请人完成了调解书的签收和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了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得以顺利实现。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医疗时,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同时,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在离职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书。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49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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