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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成功
发布时间:2025-05-23 1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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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男性,汉族,于1996年5月出生,与被申请人某某智能(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及律师费承担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双方约定了明确的工资结构,包括税前月薪及绩效奖金。然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在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无果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了申请人的委托,全权代理此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

       律师首先收集了申请人的入职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离职证明》等关键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以及被申请人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同时,律师还积极与申请人沟通,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具体细节和申请人的诉求,为后续的仲裁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准备充分后,律师代表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500元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律师代理费。

      【处理结果

       经过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依法立案和开庭审理,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最终,仲裁庭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仲裁庭作出了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某某智能(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2500元;
       2.被申请人某某智能(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某某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及时履行了支付义务,申请人也顺利收到了全部款项。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成功为申请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制定了有效的办案策略。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做到了详尽无遗,为仲裁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仲裁过程中,律师充分运用了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据理力争,最终促使仲裁庭作出了对申请人有利的裁决。

       此外,律师还非常注重与申请人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答申请人的疑问和关切,增强了申请人的信任感和满意度。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律师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为申请人提供了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42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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