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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国晖律师帮助方某成功追回货款23万余
发布时间:2025-05-14 10: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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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广东省深圳市发生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AA石材(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为方某某,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韶关市。被告为深圳市BB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AA石材与BB公司及李某某之间因园林石材的买卖产生了货款纠纷。

       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BB公司及李某某多次向AA石材购买园林石材,货款总额达到461373元。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交易模式通常为李某某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下单,AA石材将送货单和石材一起送至指定工地,并由李某某或其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然而,在交易过程中,BB公司及李某某并未足额支付全部货款。

       截至起诉之日,BB公司及李某某尚欠AA石材货款231373元未付。AA石材多次催促付款未果,遂于2024年9月9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B公司及李某某立即支付货款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AA石材的委托,指派何晟、夏伶俐两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本案的诉讼事宜。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B公司及李某某是否应共同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责任。

      【处理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AA石材与被告BB公司及李某某之间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及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BB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A石材支付货款231373元;

       二、被告深圳市BB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A石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313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上浮50%标准计算,从2021年2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同时,法院还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328.72元及保全费1890.46元。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充分展现了其专业性和高效性。代理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据理力争,成功说服了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特别是在争议焦点的处理上,代理律师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点,即两被告的共同买方身份及欠付货款的事实,为原告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此外,代理律师还积极协助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原告债权的实现。整个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为原告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180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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