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1989年出生,系XX市某公司职员。2024年6月18日中午,温某某驾驶其小型轿车,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嘉应东路某路段行驶时,不慎碾压到躺在车道上的被害人罗某某,致罗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某不承担责任。随后,温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5月,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温某某及其家属深感压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5年7月29日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本案,为温某某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温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是否存在法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从而能够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处理结果】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5年9月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认罪认罚,且通过保险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万余元,并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间紧迫。律师团队迅速行动,精准地制定了“以争取不起诉”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律师的专业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指导并协助温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有效沟通,促成肇事车辆承保公司及时、足额地赔付了经济损失,并最终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刑事谅解书。这份谅解书是检察院考量是否提起公诉的关键酌定情节,为成功争取不起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律师在阅卷后,向检察机关重点强调了温某某具有的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其一,温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其二,其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其二,本案被害人在车道上躺卧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客观因素。律师通过提交专业的法律意见,有力地阐述了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理由,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
本案的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国晖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位和有效的情节梳理,将工作重点放在化解社会矛盾和展现当事人悔罪态度上,成功地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了诉讼程序,使当事人免于被贴上“罪犯”的标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未来生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MHXS004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