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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遭十余项索赔?国晖律师精准抗辩助XX公司合理赔付!
发布时间:2025-11-21 14: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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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当事人为XX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以下简称“XX五金公司”)。申请人为XX(男,1982年4月出生,住广东省),曾系XX五金公司员工。2025年1月,XX以“工伤待遇未足额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应获补偿”为由,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安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XX五金公司支付8项费用,累计金额超37万元,XX五金公司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对此案。  

       案件核心事实梳理如下:  

       1.入职与劳动合同争议:XX主张2013年5月入职,XX五金公司主张2020年1月入职。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核查公司注册信息,发现XX五金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与XX主张的“2013年入职”存在明显时间矛盾,遂向仲裁委提交公司注册资料,反驳不实入职时间;同时,律师整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2022年9月至2024年8月),确认劳动关系存续基础。  
       2.工伤相关事实:2024年7月,XX在工作中受伤,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7月10日至9月26日。XX五金公司已为XX缴纳工伤保险,国晖律师据此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非公司承担。  
       3.工作截止与劳动关系解除:XX主张工作至2025年1月,XX五金公司主张2024年11月已终止。国晖律师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2024年12月,XX明确告知“已入职新公司,需停缴社保”,XX五金公司询问“新公司能否当月参保”,XX回复“要停止交”。律师据此主张XX系个人原因离职,且2024年12月后未提供劳动,工作截止期应为2024年11月。  
       4.各项索赔的抗辩准备:针对XX主张的“拖欠2020-2024年工资4.5万元”(称社保单位部分由其承担),律师指出XX未提交任何垫付凭证,且4年间未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针对“护理费2000元”,律师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已实际支付,且XX无住院陪护需求的医疗证明;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4万元”,律师以“XX个人入职新公司、主动要求停保”为由,主张不符合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针对“停工留薪期工资3.6万元”,律师整理《微信支付明细》《银行交易清单》,证明公司已支付2.4万余元,仅需补足差额。  

       2025年4月,宝安仲裁委开庭审理,国晖律师当庭出示上述证据,围绕“入职时间合理性”“工伤待遇支付主体”“离职原因”等核心问题展开抗辩,清晰反驳XX的不合理诉求。

      【争议焦点】  

       1.申请人XX的入职时间及工作截止期;2. XX五金公司是否需支付拖欠工资、护理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

      【处理结果】  

       2025年2月19日,宝安仲裁委作出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5】xx号仲裁裁决,全面采纳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抗辩意见:
       一、XX五金公司于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XX两项费用,合计39887.22元:1. 2024年7月10日至9月2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72.14元;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315.08元(按XX受伤前月平均应发工资9828.77元×4个月计算)。  
       二、驳回XX的其他仲裁请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已支付且无额外需求证明)、拖欠工资(无证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个人原因离职)。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XX五金公司无需承担额外赔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抗辩策略是XX五金公司实现“合理赔付”的关键。首先,律师精准锁定“时间矛盾”与“证据漏洞”两大突破口:针对入职时间争议,以公司注册日期反驳申请人的早期入职主张,避免因“工龄虚长”导致的经济补偿金额增加;针对工作截止期,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申请人主动离职,为否定经济补偿金奠定基础。  

       其次,律师对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划分清晰:利用“已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明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三项费用由基金承担”,避免公司承担本无需支付的成本;对停工留薪期工资,通过梳理工资发放流水,精确计算已支付金额与差额,既认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公司被过度索赔。此外,针对“拖欠工资”“护理费”等诉求,律师紧扣“举证责任”规则,指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主张,且部分费用已实际支付,成功反驳不合理诉求。整个办案过程,律师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兼顾案件事实,展现了对劳动争议及工伤待遇规则的精准把握,为企业高效化解纠纷、降低用工成本提供了专业支持。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5.《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6.《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081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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