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工伤纠纷 。
【案情简介】
朱某某是开平市某某饲料经营部的员工。根据单位的工作安排,2024年7月24日15时42分左右,朱某某跟车外出,到某某木业有限公司附近地磅将货物过磅称重,下车时踩到地磅旁边的坑洞跌倒受伤,随即就医,先后到开平市马冈镇卫生院、开平立群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2024年7月24日朱某某被开平市马冈镇卫生院诊断为:“左腓骨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朱某某于 2024年7月24日15时42分左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情形。江开人社工认〔2024) A1071号认定朱某某于2024年7月 24日15时42分左右所受的左腓骨骨折为工伤。
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编号:(2025) 43941 号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CQB/T 16180- 2014)国家标准十级12条,认定朱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
由于与单位私下协商赔偿事宜谈不拢,朱某某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人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708. 2 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690. 4元;3、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6672. 6元;4、工伤鉴定费用203. 4元。合计80274. 6 元。
【争议焦点】
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适用性\调解金额与法定标准的差额合理性。
【处理结果】
庭前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
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鉴定费用等工伤待遇款项合计6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 申请人朱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62166XXXXXXX;
二、被申请人若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按照仲裁请求金额80274. 6元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因此次工伤引起的工伤保险关系从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即日起终结;
四、双方自愿放弃向对方追讨申请人在职期间产生的其他所有劳动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彰显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工伤维权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律师系统整理工伤认定程序文件、医疗票据、工资凭证等12项关键证据,特别是通过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月均工资高于企业主张标准,为补助金计算奠定基础。针对企业提出的"操作不规范"抗辩,律师调取安全培训记录证明企业未尽到教育义务。
律师采取"以打促谈"策略,在仲裁申请中严格按法定标准主张金额,同时预留20%协商空间。通过对比类案裁决结果,向企业阐明调解可避免公示失信记录的优势,促成双方接受折中方案。协议特别约定“逾期即恢复全额执行”条款,既保障申请人权益,又给予企业缓冲期。律师指导申请人开设专用收款账户,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避免履约争议。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民字第04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