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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高效调解!国晖律师助力企业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发布时间:2025-11-14 14: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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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YY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起,原告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被告对砂石进行加工后用于生产经营。双方合作初期交易模式为不定时对账结算,前期合作过程顺利,款项支付较为及时。但自2023年起,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问题开始出现货款拖欠情况,原告考虑到长期合作关系,在被告首次拖欠款项后仍继续接受订单并送货。

       2024年1月26日,双方就此前交易进行对账,确认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金额达241588元。对账后,原告多次尝试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2024年2月,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1588元以及利息(利息从2024年1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及起诉状后,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案件。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被告沟通案件细节,梳理交易往来凭证及对账记录。在答辩阶段,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民事答辩状,核心抗辩观点为: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及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自2024年1月27日起计算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2025年4月17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同时考虑到被告实际经营困难及双方曾有良好合作基础,积极表达调解意愿,希望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纠纷,避免冗长诉讼对双方经营造成进一步影响。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货款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拖欠货款的支付方式及逾期责任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积极沟通协调下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于庭审后出具(2025)粤1973民初221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内容如下: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YY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XX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1588元,双方同意以241588元了结本案;
       二、被告分16期向原告偿还上述货款:第1期至第8期从2025年5月至2025年12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第9期至第15期从2026年4月至2026年10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元;第16期于2026年11月底前支付尾款21588元;
       三、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逾期次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的1.5倍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货款、逾期利息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诉讼费2462元,原告负担1231元,被告负担1231元,被告应于2025年5月7日前将其负担的诉讼费1231元径付原告。
       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分析能力与高效的纠纷解决策略。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点,针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诉求,结合《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付款时间及利息约定的规定,提出“无约定则利息主张不成立”的抗辩观点,为调解阶段争取有利地位奠定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并未局限于单纯的法庭辩论,而是充分考量被告经营实际困难,以“促成调解、平衡利益”为目标,积极与原告及法院沟通协调。通过提出合理的分期还款方案,既缓解了被告短期资金压力,又保障了原告债权的实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律师在协议中明确逾期付款责任条款,为被告按时履约提供约束,也为原告债权增加保障。整个办案过程体现了国晖律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灵活高效解决纠纷”的专业素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商业效果的双赢。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055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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