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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国晖律师代理职工仲裁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25-07-08 10: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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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四名申请人眭某某、唐某某、伍某某、龚某某(以下统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莞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人分别于不同年份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长期在被申请人单位辛勤付出。然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等应得报酬,且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也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面对单位的拖欠行为,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协商,但均未取得满意结果。无奈之下,申请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委托了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代理此案,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等费用。

       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律师首先与申请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随后,律师针对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制定了详细的应诉策略,并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充分展示了其专业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律师针对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的主张,为最终调解打开了渠道。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及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以及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合法有据。

      【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庭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向四位申请人支付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在内的各项费用,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为:向眭某某支付人民币47188元,向唐某某支付人民币51930元(其中包含2024年12月工资6000元),向伍某某支付人民币44050元,向龚某某支付人民币43408元。上述款项均分三期支付完毕,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调解协议还约定,被申请人在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提起仲裁或诉讼,且申请人确认双方的所有劳动纠纷均已处理完毕,本次调解后双方之间无任何纠纷和其他争议。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与仲裁裁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示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专业实力和卓越能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投入到案件中。律师通过深入调查收集证据、精心准备应诉策略、有力反驳对方抗辩理由等一系列专业操作,最终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

       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准确把握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关键点,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等福利待遇。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莞晖民字第006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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