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邹某某(为保护隐私,以下统称邹某某)与被告某某(以下统称被告)之间因资金往来产生争议。邹某某主张,其于2019年12月及2023年11月期间,向被告出借共计人民币2275000元,用于被告的资金周转。然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其中的2260000元实际是邹某某归还之前在越南赌博时向被告所借的赌资,而非借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邹某某遂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631236.6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及时委托了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应诉。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制定了详细的应诉策略。律师首先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原告仅凭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缺乏书面的借款协议或借条等直接证据。随后,律师通过深入调查,收集了包括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以及另案判决书在内的多项关键证据,用以证明该笔款项实为赌债,而非借款。
在庭审过程中,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充分展示了其专业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逐一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律师指出,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清晰地看出双方在转账时并未明确提及借款事宜,而是涉及到了其他经济往来。同时,律师还提交了被告与原告及证人之间的录音证据,该证据中原告明确承认了转账给证人的款项实际是支付给被告的赌资。此外,律师还引用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另案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了原告与证人之间的款项往来性质并非借款,而是与本案被告有关的赌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邹某某向被告转账的2260000元款项性质是否为借款。
【处理结果】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充分的证据展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实为赌债,而原告未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确凿证据。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2260000元借款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定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15000元且未偿还,故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律师通过深入调查收集关键证据,成功揭露了案件背后的真相,为被告洗清了冤屈。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赢得了法庭的认可和支持。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复杂民事案件方面的专业实力和良好口碑。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着客观、公正、专业的态度,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充分发挥了其调查取证的能力,通过多方渠道获取了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庭审辩护方面,律师逻辑清晰、条理分明地阐述了被告的抗辩理由,并有效地利用了证据链进行佐证,使法庭对案件事实有了更加清晰、准确的认识。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民字第014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