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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出借人成功起诉主张本金利息,并律师费!
发布时间:2025-05-18 11: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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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皇甫某某,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张某某,住河南省长葛市。2021年5月初,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承诺在次月10号归还。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5万元。然而,被告在收到款项后一直未予偿还,尽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屡次承诺还款但都未能兑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24年7月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皇甫某某委托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的案情分析,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借款借据》、《收款确认书》、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且未按期归还的事实。同时,国晖律师还准备了《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支出了律师费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经过庭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其庭审陈述相一致,可证实被告向其借款后未还款的事实。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抗辩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皇甫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6月1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皇甫某某支付律师费1万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充分展现了其专业性和高效性。首先,律师在接案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其次,律师通过收集和分析证据,成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充分发挥了法律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清晰、有力的陈述,并成功反驳了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成功代理,不仅体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效的办案能力,也彰显了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和卓越成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55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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