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特殊动产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6号在南宁市龙腾路85号花莲府6号楼8座1402 号房,在韦某某不在时未经韦某某和其家人同意,拿走韦某某3 个价值45000元的LV包包去抵押,现因其他原因无法归还自愿赔偿韦某某40000元,从2021年5月4号开始每月还款1000元,到2023年1月1号还清,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还清欠款,韦某某因追缴欠款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都由林某某承担”。 落款欠款人处有被告签名、捺印。后,被告累计支付了2万元,剩余2万元迟迟未支付。原告在律师的协助下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同时,原告因本案诉讼委托广西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 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3500元。
【争议焦点】
被告擅自处分他人财物的侵权责任认定;《欠条》法律性质系和解协议还是普通债权凭证;律师费主张的合同依据与合理性审查。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曾擅自处理原告的LV包包后因不能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约定由被告自愿补偿原告4万元,并将补偿款转为欠款补签了欠条,故此份欠条是原、被告双方因财产损害争议 而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真实合法有效。出具欠条后,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被告未依约还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当向韦某某支付逾期利息,本院酌情确定利息计算方式为: 以尚欠20000元为基数,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23年1月2 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
关于律师费。原告主张律师费3500元,经审查,没有超出收 取标准,按约也应由被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某支付原告韦某某欠款20000元;
二、被告林某某支付原告韦某某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 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 利率3.45%计算);
三、被告林某某支付原告韦某某律师费35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 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54元(原告韦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林某某负 担19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韦某某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律师通过将《欠条》的法律性质精准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和解协议”,有效规避普通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风险。同时运用微信聊天记录补强还款事实,形成“侵权事实-和解协议-部分履行”的完整证据链。依据《欠条》中“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明确约定,成功将3500元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开创性地实现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维权成本的全面覆盖。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保护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序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邕晖民字第0499号档案编写】